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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带你正确维权!

信息来源:万典律师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6-29 12:54:14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不过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那么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时怎么办?应如何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依据被征用土地的不同性质,有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但因为征地补偿标准的设定不统一,有可能设置的标准过低,不能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遇到这种情况,由于多数被拆迁人对相关法律程序的不了解,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通过上访、等待、拖延等不正确的方式解决,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对征地补偿标准一旦有争议,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获取理想的补偿结果。

申请听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同时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保证了被征地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发言权。因此,广大被征地人,在征地过程中如果对征地的补偿标准不满意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申请裁决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不服土地征收批复、土地补偿方式争议、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强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违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请裁决条件。那么在申请裁决时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注意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找准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制机构。此外根据国土部的要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3、申请裁决依法定程序

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经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申请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不过实践中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如果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话,往往会被拒之门外。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作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直接产生影响,因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无可厚非。所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就应当有权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也要注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维权法定期限。行政复议的时效通常是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则是六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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