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纠纷案件资深大律师网 > 法律咨讯 > 法学研究

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8-28 10:42:3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合作建房纠纷案件资深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