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领域

合同约定税款承担的法律效力

合同中约定的税款承担是双方意思自治的选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损坏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税款承担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同中较少对税费承担作出专门的约定,主要是因为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义务人已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合同税费负担条款的需求并未因此消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民商事行为对此问题作出了约定,例如: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费的条款,该类条款对税费在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之间的如何承担作出约定,即通常所称的“包税”条款;不开具发票条款,即收款方如不开具发票,付款方在付款时可扣除税费等。...

最高法院:挂靠在他人名下的实际施工人无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越位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该解释第二条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建邦地基公司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

施工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如何维权?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即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就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除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之外,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约定应归于无效,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主张权利。...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相关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268条规定了承揽合同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即“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对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异地经营企业是否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税?

税务机关适用于本案的法律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之规定,此即国税发(1995)87号文。 ...

异地销售问题的核算和税务注意事项有哪些

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如接受货物机构(办事处、联络处或仓库,下同)发生:(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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